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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考考籍建立与报名

[日期:2013-10-30] 来源:  作者:学考处 [字体: ]

一、考籍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外国学生);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可以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申请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时同时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时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考籍号、考生类别、年级、班级、注册学校、考生照片、指纹等信息。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使用居民身份证采集验证;考生类别、入学年份、年级、班级、注册学校等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填报;考生照片、指纹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在现就读学校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

(六)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逐级下发到各报名点(或高中学校)。报名点采集考生照片,同时将考籍号和密码下发给考生,并按规定的时间指导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确认和核对工作。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汇总上报考生的照片信息。

初建考籍档案时,注册考籍学校负责打印考生信息核对表,考生签字后,由注册学校长期保存。

二、考籍号的编排与管理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为考生建立考籍年份的后两位,如2013年建立考籍取“13”;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次连续编号,中间不留空号。

如:2013年建立考籍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13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三、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可依据当年报考文件规定选择报考科目,在规定范围内可自由选择报考的科目,也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四、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192017时,下半年为9192017时。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5个工作日的17时。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就读学校报名。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六)残障考生的报名

身体有残障的考生,包括听力残障(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肢体残障(有相应级别的伤残证书),可申请降低合格标准。报名时考生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逐级提交至省中考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省中考中心审核批准后,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一周,考试时,允许考生佩戴助听器或使用康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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